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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賭博

 

 

近期我家買了一小幅..................麻將!

本來很早就想買的,不過我媽說我們家已經有了所以叫我們不要買!結果...我家確實沒有麻將!

為什麼要買呢?因為1.訓練腦力!阿爸的記憶越來越糊塗!2.純娛樂!!!!

於是在某某商店買了一盒199的迷你麻將!

DSC02613.JPG  

不過後來我們家說~還是要買一幅大的!這幅實在有夠輕~一下子就翻面!很難定住!阿爸打出一張牌,另一張牌就飛出去了!

說實話...有點省小錢花大錢嬤?

但是說真的,還真好玩~運氣真的要有+智慧+心機!

往往想胡牌,但就是胡不到!不想胡,結果就胡了!

而且自己一個人玩的時候,你會想,一個人怎麼玩?很簡單阿,一人當四咖!我要當作四個人,從不同牌面上去思考怎樣讓四人其中一人贏!絕無偏心!!!

很奇妙的是,每次單人玩,坐在我對面的默默一家都會贏,而且還連贏兩把!我跟我媽玩也都是一樣!默默那家~真是厲害!!

 

我們家絕對沒有賭博!!!!!

1)刑法

(普通
賭博罪)

第266條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(常業賭博罪)

第267條: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
(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)

第268條: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

第269條:意圖營利,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
(公務員包庇賭博罪)

第270條: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,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

(2)社會秩序維護法

第84條: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。

賭博者須為「財物」:所謂財物,凡金錢、動產、不動產、有價證券、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

屬之。

這幾項我家都沒有觸到!

不過昨天我家有點沉默,是因為~~我們在邊看卡通邊打!我們家都快被我洗腦,3步5時看看迪士尼,轉轉卡通頻道,假日看看灰太狼(牠好可憐喔,都吃不到羊,動不動就被老婆打~~~哭~~)!我還一邊唱灰太狼主題曲一邊買東西~~哈哈哈~~ 童心嘛~~~

不過昨天我們家不是在看灰太狼,而是親親麻吉(IMAGINARY FRIENDS)!

thumb.jpg 

我最喜歡的是蔻蔻(有鳥嘴的那個)!亞多杜也不錯(有角的那位)!

蔻蔻最害的是~她會下蛋(跟田中太郎很像)! 

我姐說她喜歡布羅(藍色那支)!因為他很討厭,但是又很好笑!

而我最喜歡她的原因就是~~~她只會COCO叫!好CUTE阿~~~~~

昨天我有一張小鳥牌,本來打出去的時候不喊小鳥,要喊蔻蔻!

 結果我忘了,不過在玩時,我不停的喊COCO!真是有夠天的,但是我愛~~~

http://www.cartoonnetwork.com.tw/minisite/foster/index.php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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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默茉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